出院後需持續照顧之病人,包括留置管路之病人、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居家護理需求病人、身心障礙者居家護理服務。
收案條件如下:
◎病人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,即清醒時間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;或病人完全無法活動,不能進行任何自我照顧,完全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。
◎病人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照護項目需要服務者,如留置鼻胃管、氣切管、導尿管、壓瘡傷口等。
◎病人病情穩定,能在家中進行醫療與護理措施者。
高雄市衛生局長照科委託「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居家護理」
(一)設籍高雄市者,非機構安置個案。
(二)評估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者之(1)65歲以上老人;(2)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;(3)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;(4)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(IADLS)失能且獨居之老人。
(三)補助對象條件:上述補助對象經高雄市長照中心照管專員訪視評估符合下列條件者(比照全民健保收案條件)。
高雄市社會局障福科委託「身心障礙者居家護理服務」
49歲以下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,其有居家護理需求並已使用全民健康保險2次給付後,經高雄市社會局委託評估仍有居家護理需求者。
一般身體檢查及評估
抽血檢驗及代採檢體送檢
管路(氣切管、鼻胃管、導尿管)更換
護理傷口護理指導
照護技巧指導
用藥衛教指導
營養衛教指導
鼻胃管移除個案
(追蹤吞嚥訓練結果)
留置導尿管移除
(膀胱訓練)
醫師定期訪視
協助提供社會福利資源及醫療資源諮詢
一、訪視費及醫療耗材費
符合健保收案者,由本所提供每月二次健保給付的居家照護服務,依規定部分負擔5%(領有重大傷病卡、福保、榮民者免部分負擔),如下表(元/次):
服務項目 |
訪視 區分 |
照護項目 | 支付點數 | 5%自付 | 重大/榮民/福保 |
護理訪視第一類 | 在宅 | 一般護理評估、護理指導、採取檢體… | 1050 | 53 | 0 |
機構 | 840 | 42 | 0 | ||
護理訪視第二類 | 在宅 | 一項特殊照護群組、更換一種管路(如鼻胃管、氣切管、導尿管) | 1455 | 73 | 0 |
機構 | 1164 | 59 | 0 | ||
護理訪視第三類 | 在宅 | 二項特殊照護群組、更換兩種管路(如鼻胃管、氣切管、導尿管) | 1755 | 88 | 0 |
機構 | 1404 | 71 | 0 | ||
護理訪視第四類 | 在宅 | 三項特殊照護群組、更換三種管路(如鼻胃管、氣切管、導尿管) | 2055 | 103 | 0 |
機構 | 1644 | 83 | 0 | ||
醫師訪視 | 在宅 | 身體評估、醫療諮詢及建議(每二~四個月一次) | 1553 | 78 | 0 |
機構 | 1242 | 63 | 0 |